字节跳动公司认为,涉案4篇文章系字节跳动公司从其他合作方获得授权而链接,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则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现有不足以证明今日头条仅提供了链接服务。即使其仅提供了链接服务,也不能完全免责。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是从无到有的创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创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因此现代快报及其无锡分公司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范围及其主观等因素,无锡中院判决,字节跳动公司向现代快报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向现代快报赔偿相关合理费用1.01万元。
一审判决后,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近日,江苏省高级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明,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提供涉案4篇文章构成侵权,其仅提供链接服务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江苏省高级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过往类似新闻作品被侵权案相比,今日头条侵权赔偿案中,(折算起来)单篇文章获得判赔的金额之高比较少见。”中国人民大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和尊重,“这对于未来建立更好的新闻工作以及新闻转载行业秩序会起到积极作用,对于整个新闻产业来说,也是一份很有价值的判决”。
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黎志军律师表示,著作权侵权赔偿最高可以到50万元,本案中,法院作出了10万元的判赔金额,虽比过往个案通常判赔一两万元甚至几千元有了很大进步,但体现的依然是填平原则为主,而非惩罚性原则。“即便如此,该判决对我国著作权将起到积极意义,从这一个案还可以看到,裁判观念正在与国际接轨,创新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会长、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告诉记者,就新闻作品侵权案例来说,无锡中院、江苏高院就现代快报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作出的判决赔偿数额之高是比较少见的。顾理平认为这应该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都是影响较大的,新闻价值与范围的大小是密切相关的,作出10万元的赔偿判决与此有关;另一个原因是,该判决带有惩罚性的因素在里面,这样做有利于维律的,体现了对于原创作品作者著作权的。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今日头条、百度百家号、微信、东方头条等13家网络服务商,要求其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
针对“剑网2018”专项行动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强调,网络服务商直接转载传统作品的,要未经授权不得直接转载他人作品;依法转载他人作品时,要主动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不标题和作品原意。
国家版权局要求,网络服务商为用户转载他人作品提供平台的,要在平台显著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不违法转载他人作品;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转载他人作品、洗稿等侵权行为;不得鼓励用户或用户名义,“避风港”规则转载他人作品;对于多次侵权被投诉的用户,应当采取列入、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惩治措施;要积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要对版权部门发布的重点预警作品加强版权审核并及时处置。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各级版权执法部门将重点打击网络转载领域存在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引导网络企业加强版权自律、规范版权管理,推动网络平台与人(组织)、版权相关联盟(协会)开展版权合作、探索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规律的转载授权模式,共同良好的版权秩序。
“侵权4篇,判赔10万元,这是比较罕见的高额赔偿数字。”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说,这一判决结果,正是我国尊重知识产权,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传统向网络提起侵权诉讼,往往周期长,要花费大量和精力,但最终判决的赔偿额却不高。这次的判例,给所有网络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也是向社会正名。“这一判决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向侵权者宣告,违法成本低的时代过去了。”汪旭东说,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之中,这一判例将为设置赔偿性制度、增加惩罚性赔偿、提高赔偿标准,提供现实性案例。
眼下,著作权侵权正披着各式花哨的外衣,形式不断翻新。随着微信号等自的风生水起,一种新的写作手法——“洗稿”正在互联网上方兴未艾,不时还能“洗”出一批“爆款”文章,一些人由此月入过万;一些网络打擦边球,“曲线”转载,洗掉的来源。这些,是否构成著作权?
“洗稿”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删减,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通过“洗稿”,可以短时间出“爆款”文章,并从中获利。“洗稿”算他人著作权吗?
“这要作个案判断,要看‘洗’到什么程度。”中国人民大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介绍,如果社会上正在一个热点消息,自“洗”的是该热点消息而不是“鸿篇巨著”,这种情况下的“洗稿”很难构成侵权,因为它的是讯息和事实,没有过多的“创作”在其中。
反言之,姚欢庆说,如果“洗”的是比较长的文章,即使每句话的表达都不同,但文章的结构、层次、情节如果一致,仍然构成侵权。他以作家庄羽起诉作家郭敬明侵权案举例,虽然两人的作品在表达上并不完全一样,但最终高院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庄羽的《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相似,了著作权。
今日头条案被认定侵权的4篇文章中,其中两篇为今日头条链接新浪网所得,而这两篇文章均来自现代快报。现代快报据此起诉今日头条所在公司,指其了著作权。而被告认为这两篇文章是其通过新浪网授权而链接。法院认为,被告与新浪网的合作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而本案链接文章的行为发生在此日期之后,虽然被告主张协议可延续执行,但没有提供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观点不予采纳,应认定为侵权。
随着对知识产权“斗争”形势的升级,一些机构“低调”地选择“曲线”转载或链接他人作品。比如,A与B网站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B网站与C签署了转载授权协议,但A与C之间未签署转载授权协议,这种情况下,C转载了B网站上的文章,而该文章刚好来自A。这种情况下,C构成A的知识产权吗?
“这时,关键要看A与B网站所签署的授权转载协议的具体内容。”姚欢庆表示,此前有过类似案件。如果A与B网站所签的授权协议中,允许B网站转载后把这些内容提供给与A没有合作关系的,那么C的“曲线”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A在与B网站所签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允许B网站再转载给其他渠道,这时C的“曲线”转载行为构成了侵权。
听到现代快报成功的消息,新晚报常务副总编辑难掩兴奋。“这是能载入中国新闻史史册的事件。”说,传统在转型过程中,强调如何运用新、如何运用新技术、如何运用新平台。但没有想到的是,传统大量的原创内容被网络新兴无成本转发,成就了它们的生长和蓬勃发展,这其实是对传统最大的,同样也给融合设下阻碍。
“现代快报这次成功,而且法院作出高额的赔偿判决,在传统创新融合的大语境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说,网络新兴再怎么强调技术,都无法它们无成本传统原创内容的本质,传统必须在知识产权上发力、出手。“现代快报这次成功,是一个引领性事件,给了同行一个样板。”
还呼吁,作为传统,有必要联合起来,在彼此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携手,在转型融合的道上打开一扇门、推开一扇窗。“相信这次成功是一个开端和发轫,今后会有更多传统人拿起法律武器自身权益,而且成功的案例会越来越多。”说。
对于今日头条侵权赔偿案,南京大学院教授邱鹭风告诉记者,无锡中院、江苏高院的这个判决太重要了。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混淆新闻报道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不管是传统,还是网络等新从业者,都应该认真阅读这份。否则,不明白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很可能构成侵权。邱鹭风强调,只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就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只有取得人的许可,相关主体才能享有转载、改编等。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旭东认为,网络对传统的侵权行为,实际上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随着融合的不断深化,传统和网络实际上已经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大家都在为自己争取用户、受众和流量。”汪旭东说,而这一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便是内容,即新闻作品。网络在转载传统的新闻作品时,往往不注明出处,不注明作者,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淡化竞争对手,甚至抹去竞争对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络的侵权行为确实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南京师范大学顾理平教授认为,该案的判决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之间的竞争关系。另外,顾理平表示,就著作权的侵权官司来说,因产生的时间成本、成本较高,这也是不少传统不愿打这类官司的重要原因,因为“耗不起”。
未获得任何授权,却堂而皇之地将原创的新闻报道放到自己的网络平台上,拉流量赚取利益,还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违法行为,究竟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江苏省高级近日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今日头条因非法转载《现代快报》4篇,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赔偿现代快报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据悉,这也是目前网络违法转载传统原创新闻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
此判决一出,法律界,传统传媒界欢呼。然而,在欢呼之外,却很少人去认真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互联网公司为什么理直气壮吃传统“豆腐”的深层次原因。
互联网公司之所以堂而皇之地吃“免费大餐”,有其内在的市场逻辑性,这种免费大餐从市场角度看,并不见得是完全的“免费”。众所周知,新型的互联网传媒公司之所以敢这样,其实是获得了某种潜规则意义下的“普遍性授权”:他们认为“免费”使用传统的作品,可为传统带来一定“流量”,而流量的增加有利传统的对外经营。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互联网传媒公司披着“转载新闻是为了新闻”的外衣,打着共享资讯的旗帜,公然将传统记者辛苦采写的拿来为己所用,甚至根本不注出处不标作者,极大地损害了原创者的权益。
如果“新闻搬运工”的意义只停留在“拿来主义”的层面上,成绩只建立在不劳而获的基础上,因此获得的利益却比原创更多,这肯定是一种不正常的、畸形的模式,它削弱了原创作者的劳动价值,视版权、著作权为无物,传递的是一种极其恶劣的价值观。
去年年底,国内20余家省报集团联合发起成立“全国省级党报集团版权联盟”,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帮助新闻作品需求者取得新闻作品授权,构建公平便捷先进的版权交易平台,营造规范健康的新闻作品版权交易秩序。这些行动,代表着传统的版权意识在日益增强,知识产权的手段也在增强,这对新闻的内容生产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与议价能力是传统的两大弱点。一方面是原创个体和原创单位的意识不够,另一方面是对剽窃者的打击不力,赔偿标准偏低,这都让剽窃者得以继续使用“拿来主义”,无惧被追责。
今日头条一案,无疑树起了一个标杆,传统经此一役,可以让传统与网媒之间的规则明晰化,并且组建更多、更大的传统知识产权、谈判联盟,公开地和新型互联网公司进行谈判,制定产品输出和流量的新规则。而互联网,则需要形成“反哺”意识,要给予原创作品更多的利益回馈,以充分体现智慧劳动的价值,变目前的免费模式为付费模式。
其实,传统与新兴网媒之间并非“你死我活”的对抗关系,二者完全可以在今后形成互生共赢的模式,尊重版权、集体谈判、适度付费,这些都是让双方摆脱羁绊、共赢的解决之道。耿彦波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