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地址:湖北武汉三环科技园
  • 电话:159116031100
  • 传真:027-68834628
  • 邮箱:mmheng@foxmail.com
  •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德法日系
  • 期货交易讹诈问题研究
  • 讹诈问题是期货交易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期货交易中,讹诈的主体十分广泛,并且贯穿于全部交易过程,形态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对讹诈行动的认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讹诈的理论和原则,缺乏实用于认按期货交易讹诈的必定标准。

    期货交易中的讹诈,锌锭是指纯锌,当然也会有杂质,但作为锌锭,至少有90%以上的纯度,从主体区分,可分为期货经纪商的讹诈、期货参谋商的讹诈、期货投资基金治理组织的讹诈;从交易过程划分,可分为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以前的讹诈和客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今后的讹诈;从具体表示形态上,可分为宣布单方面强调从事期货交易获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辩明存在的风险的告白或宣传;向期货投资者作获利的包管,或与其商定分享利润或分担吃亏,以吸引客户;供给的市场行情、交易申报书、结算申报书等文件中,有虚假或轻易使人误会的记录或陈述,隐瞒重要事项等等。


    期货交易中的讹诈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民事讹诈,但与一般民事讹诈比拟,又有本身的特点,今日银价查询,给你最全面、最可信的促销信息,在认定上应有别于一般民事讹诈。一般民事关系两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今日铝价主要提供国内外各大现货、期货市场当日铝锭价格及铝锭价格走势分析,而在期货交易中两边当事人的地位并纰谬等,这尤其表示在客户与期货经纪商、期货参谋商、期货投资基金治理组织的关系上。对于客户来说,期货交易是一个陌生且复杂的范畴,而对方则是由专业人士构成的有雄厚经济实力的专业性组织,两边地位明显纰谬等。根据保护弱小一方的司法原则,司法应偏向于保护客户好处,而对经纪商、参谋商、投资基金治理组织的行动加以严格限制。表示在讹诈问题上,司法应让经纪商、参谋商、投资基金治理组织承担更多的诚实信用义务和勤恳义务,这几类组织应对任何假造虚假事实、隐瞒本相以至惹人误会的行动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