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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9日下午2: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下午15:00至2014年4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由纪德法董事长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6人,代表股份226,455,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43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35人,代表股份226,000,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455,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9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3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37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6,37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7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来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7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37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长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649,8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6%;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在本项议案表决时,股东纪德法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萍、纪翌回避表决。

      7、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26,375,3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邵彬、李文婷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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