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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试作弊未获学位证 惠州学院一学生状告母校
  •   惠州学院一学生因为考试作弊,毕业没有获得学位证,该生遂把惠州学院告上了惠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惠州学院授予他学位证。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记者获知,该学生简某对该判决已经上诉到惠州中院。

      2005年7月,在《电动力学》课程的考试中,学校认定简某作弊,对其作出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该课程成绩计零。后来,经简某申请,惠州学院解除了对他的处分,课程经补考也合格了。但2006年6月30日简某毕业时,惠州学院只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以简某曾受处分为由授予其学士学位。简某经过多次和惠州学院交涉,都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今年3月,简某请了律师把惠州学院告上了惠城区法院。称惠州学院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法院判决惠州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

      对简某的起诉,惠州学院则称,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所作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授予学士学位除了须执行学术标准以外,还必须执行、、纪律等方面的标准。根据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可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七条的,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或者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者在校期间课程考试、考查有过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而简某在参加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电动力学》科目考试时夹带纸条作弊,显然属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因此,惠州学院称,不授予简某学士学位是严格执行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的结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

      表示,这种案子在惠州还是头一回。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简某作弊属实。双方争议焦点是惠州学院能否因简某在校期间的考试作弊行为而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为此,法院说,根据《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惠州学院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代表国家对在该学院就读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同时,根据该条例,高等院校授予学士学位有两个原则性的条件:一是思想条件,即要中国领导,;二是学术水平条件,即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不仅仅反映出该学生的思想水平问题,更重要的是反映出该学生在掌握和运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存在的知识和能力的缺陷,所以才要通过作弊手段以获得令人满意成绩。因此,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表明该学生的学术水平的缺陷,也表明该学生不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以不符律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条件。

      惠州学院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条例的授权,制定了《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其第七条第(三)项的:“在校期间课程考试、考查有过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该是对法律所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的细化,并不违律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因此,法院称惠州学院不授予原告简某学士学位,并没违反法律法规的,所以判决驳回简某的诉讼请求。女人痣面相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