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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   你省《关于申请将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和《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6;同时撤销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的建制。哈尔滨广厦学院为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与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哈尔滨商业大学与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望你省本着的,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校,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学院旨: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育,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本科教育。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发展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第八条学院的举办者为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中科俊泰投资有限公司。学院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控股方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需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的任职条件,选配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及其实施条例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院依照《中国章程》建立中国基层委员会。院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学,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的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同时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照《中国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国教》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的,履行《中华人民国教》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惩,对取得教育教学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励;对违反《教》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提出。

      第三十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励予以表彰、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提出。

      第三十七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选用教材。

      第三十九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二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六条学院截至2011年11月30日,经禹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学院总资产3.91亿元,净资产3.36亿元,负债总额0.5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4.04%。其中举办者投入1.8亿元,办学积累1.12亿元。

      第四十七条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中元节出生的人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励基金等费用。

      第五十二条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院理事会2/3以上组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