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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学考试办事指南
  •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报名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办理单位:省教育(网名平台)、各区(市)县招考办(不含高新区)

      受理时间:以当年自考报名文件为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川价费(2002)45号文件的,每科26元;按照川价函(2002)110号文件的,新报考生需缴纳10元/生的电子摄像费(每个新生只收取一次)。

      咨询、投诉电话:市招考办86691516,各区(市)县招考办

      2、办理程序

      1)、自考每年开考4次,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

      2)、网名及缴费,在的报名报考日期内,考生登录省教育网名平台:进行报名及网上缴费,其中,首次报名者必须按照,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含军人、人员身份证件)到选定的区(市)县招考办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3)、新生完成注册审核后方可进行当次考试的网考及缴费,区(市)县招考办负责完成新报考生审核、注册及上传电子相片至网名系统。

      4)、在区(市)县招考办的时间领取新制作的准考证和考试座位通知单(考试座位信息可在网站查询)。

      3、前置条件

      1)、凡在我市居住或工作的中华人民国,以及港澳台、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均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专业,报名报考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委托开考专业,考生须按有关报名报考。

      2)、能、接受、积极学习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申请报名报考。

      3)、报考本科专业的,必须在毕业前,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含专科)以上的毕业证书。

      (二)通知自考成绩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通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

      办理单位:市招考办、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相关文件为准

      是否收费:否

      咨询、投诉电话:市招考办86691516,各区(市)县招考办

      2、办理程序

      考生登录网站查询自考成绩或到当次报考的区(市)县招考办领取成绩。

      (三)自考课程免试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试

      办理单位: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相关文件为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川教计(1995)118号文件的,免考课程审定费每科8元

      咨询、投诉电话:市招考办86691516,各区(市)县招考办

      2、办理程序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区(市)县招考办为准)向考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招考办提出课程免考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同的证明材料或不同的准考证号,应分别填写免试申请表),按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办理。

      2)、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需提供能证明已学课程取得合格成绩的正本材料和材料的复印件。

      根据免考生的不同情况,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已毕业的自考生提供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或毕业生学籍卡(复印件)或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未毕业的自考生提供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当地招考办红印的考生学籍表;

      外省转入考生提供转免考介绍(或证明)信(复印件);

      非自考生出示毕业证、肄业证或证、原学校所学课程合格成绩的学籍档案等有效证件或由教育部颁发的相应非学历证书。考生提供的学籍档案或课程成绩的有效性的认定,以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材料为。材料必须注明:“此材料确系×××人事档案或学校学籍档案的原件复印件”(若学籍材料复印件有数张,则每张均应有考生的姓名或由复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印),完善签名。

      3、前置条件

      1)、申请课程免考者应在免考地有一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2)、考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能判明内容相同。下同)、要求不低于所报自学考试学科专业开设的课程;

      3)、省级及以上自考委明令可以免考的课程。

      (四)自考转移考籍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移考籍

      办理单位: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相关文件为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川教计(1995)118号文件的,免考课程审定费每人8元

      咨询、投诉电话:市招考办86691516,各区(市)县招考办

      2、办理程序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区(市)县招考办为准)向考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书原件,按缴纳费用。逾期下次办理。

      2)、区(市)县招考办审查通过后,打印《四川省自学考试转出考籍档案证明信》交考生,存根考生签字后留存备查。考生凭《证明信》到外省自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省教育每年3月和9月将当次办理转移考籍的考生的考籍档案集中后分别转往外省。

      3、前置条件

      申请考籍转移者应在转出地具有一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五)自考考籍更改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信息更改

      办理单位: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相关文件为准

      是否收费:否

      2、办理程序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区(市)县考办为准)向考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出示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更改信息的不同,考生须向区(市)县招考办提供不同的材料。

      姓名中个别字音同字不同更正、性别更正: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姓名、身份证号的更改: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薄原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其中户籍薄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户口专用印章(红印),并有经办人签名。

      3、前置条件

      申请考籍更改者应在考籍所在地具有一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六)毕业证办理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办理单位: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办证文件为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川教计(1995)118号文件的,毕业生审定费每生30元

      咨询、投诉电话:市招考办86691516,各区(市)县招考办

      2、办理程序

      1)、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的时间内(上半年5月底6月初,下半年11月底12月初,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考籍所在区(市)县招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2)、经区(市)县招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于日期送交当地招考办。

      3)、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所在区(市)县招考办封装后随同毕业证书发给考生,由考生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4)、考生领取证书,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区(市)县招考办将考生的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考籍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密封在档案袋内交考生,由考生自行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考生在劳动人事部门归档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考籍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加盖已办毕业证)交由考生本人妥善保管。

      3、前置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2)、完成该专业所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二、其它附件:

      (一)自考实践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试和外语听说、艺术与体育类课程的专门技能考核等。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

      第实践性环节考核应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其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

      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领导下,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考办”)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省考办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省统一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

      5、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第七条主考学校的职责: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和有关,制订本校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省考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或印发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

      2、按时间向省考办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具体考核科目等事项。

      3、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有特殊的除外)。

      4、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5、组织报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考核成绩。

      6、向省考办提交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成绩。

      7、完成省考办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主考学校要建立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建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办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各主考学校应建设一支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九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考委(办)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参与制订本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

      3、负责本系统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咨询等工作,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4、按照省考办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场所,协助主考学校组织考生进行实验、实习。

      第三章报名与考核程序、时间、地点

      第十条报名

      1、实践性环节(实验、实习等)考核报名条件:考生参加某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应在本门课程的理论课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2、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的考生报名条件:考生一般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3、考生需办理理论课程转免考的,应在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半年前,到所在县(区、市)考办办理相应手续。各县(区、市)考办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原则上一年安排1-2次。各主考学校须在考核前一年6月中旬将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安排报省考办考务科。全年考核计划安排(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等)由省考办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发文通知或通过省考办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持准考证与身份证在主考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应用型专业的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先到业务主管部门、办学院校报名,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办学院校向主考学校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1)考生需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2)须交纳报名费,及相关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十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省考办指定的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性环节考核。

      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性环节的实习和考核。

      第四章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计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在制定专业计划时,必须考虑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

      第十六条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考生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动手能力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考生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考生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实习指导和考核的任务。对考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编目等。

      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对考生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答辩小组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考生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主考学校也可向考生提供参考选题),经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考生根据选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考生在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每一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考生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向考生质询。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考生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1、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含及格)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记为),80至89分为良好(B级),70至79分为中等(C级),60至69分为及格(D级),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E级)。

      2、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在每年的四月底、十月底省考办,考试成绩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合格成绩归档后,省考办统一打印并发放课程合格证书。

      第六章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二十五条各主考学校和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收取,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第二十八条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严肃考核纪律,对考核中有抄袭、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违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处理办法》处理。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不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纪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四川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6〕54号)

      四川省人民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本科院校、有关高等学校、教育学院、电视大学:

      根据近几年高等本科教育快速发展及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需要,我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对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简称《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本《暂行实施办法》的和要求告知成教本科学生,按照本《暂行实施办法》,做好学籍和考籍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确保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同时,各校要做好新旧办法过渡时期的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学位办。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主题词:成教本科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通知

      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学生处,省自考办,省招办

      四川省人民学位办2006年9月21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切实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四川省人民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四川省人民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以下简称授位单位),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学士学位按《实施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1998年颁布)》中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各高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设置的高等教育单位,由本校教务处负责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暂行》中择优授予的原则,标准,严格要求,质量。

      第七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或设置的高等学校、教育学院、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单位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二)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四)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九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或网络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自考本科毕业生向主考学校的成教部门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

      (2)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各高等教育单位向授位单位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二);

      (3)申请学生Visual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三,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4)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四);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授位单位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在工作中,如有违反《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暂行》和本暂行实施办法,严重影响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暂停直至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或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二条各授位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本暂行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川学位办[200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学位办。

      (三)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

      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招考委、省教育厅以川招考委[2008]35号文件形式向各普通高校、各市州招考委印发了《关于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全文刊载如下: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的衔接和沟通,解决普通高校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学习考试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问题,经征求部分普通高校和市州考试机构的意见,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研究决定,从2008年10月自学考试(其中应用型专业从秋季学期)起,在我省组织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组织普通高校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继续学习和考试,避免了学习内容的重复,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学历进入人才市场,为他们开辟了一条新的成才道。这项工作是自学考试的一项探索,有利于教育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安定团结与和谐社会建设,对于加强各类高等教育的衔接和沟通,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各普通高校、各市州招考委应重视这项工作,积极组织本校本地的普通高校本专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完成学历教育任务。

      2、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是指参加普通高考、经省招生考试机构批准由普通高校录取的学生,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因故而肄业、结业的本专科学生。他们可参加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层次、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直至完成学历。专科专业的肄业生、结业生只能报考自考专科专业;本科专业的肄业生、结业生既可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先考基础科段,再考本科段),也可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升本)专业。他们在普通高校学习期间已经通过学校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这些课程是必修课程且由学校组织考试),可替代所报考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中课程名称与学分均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在他们取得自学考试的考籍后,按照自学考试的将学校考试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直接转为自学考试相关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这类考生仍按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的毕业条件,缺那门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就参加自学考试报考那门课程。本科专业的肄业生、结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的,必须参加本科段专业计划中加考课程(2~3门专科段主干专业课)的考试;在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不再验证专科毕业文凭。全部课程〔含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本科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均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者,省招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这类考生获得自考毕业证书后,国家承认其学历,享受相同层次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待遇;毕业生自主择业,教育部门不颁发就业报到证。

      3、操作程序上,有参加自学考试继续完成学历意愿的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从我省已经开考的自学考试各专业中选择自己学习考试的专业(先选择是报考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还是面向高校开考的应用型专业,再选择报考的具体专业),必须参加其中一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取得四川省自学考试考籍后,再凭原就读的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肄业、结业证明和学校考试课程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方有效),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自学考试准考证到县(区、市)自考办(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或普通高校自考办(应用型专业)申办转免考手续。后续事宜按自学考试在籍考生管理办理。

      4、请各普通高校、各市州招考委有关部门务必正确掌握有关政策,充分利用电视、计算机网络、报刊、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他们了解有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顺利完成学历,使他们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有用之才。

      (四)常见问题处理

      1、遗失准考证

      考生可在考前一天持本人身份证到当次报考所在的区(市)县招考办办理临时准考证(仅限当次考试使用)方能参加考试。考生还应在下次报考时到考籍所在区(市)县招考办申请补办新的准考证。未电子摄像的考生无理临时准考证。

      2、遗失身份证

      考前遗失的,应立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本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市)县办证中心,发证时间为受理后24小时内发证(节假日顺延)。

      注意: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3个月,考生应尽快办理民身份证,以免临时身份证过期影响参加考试。办理身份证无须再出具相关单位的遗失证明和挂失证明材料,只须本人持户口簿到户籍地办证中心即可申请补办。

      3、遗失或者损毁毕业证

      按照有关,为严格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的管理,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学籍表,只颁发一次,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发。请考生一定要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档案应交本人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毕业证书遗失的可以申请办理毕业证明。毕业生学籍表遗失或损毁的可以申请办理成绩证明。

      凡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等证明的考生,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申明,刊登清楚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生委员会颁发的×××姓名、×××专业、×××号毕业证书,因故遗失或损毁。本人持刊载原版一张(不能裁剪)、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本人申请(须写明遗失损毁等原因、遗失损毁等时间,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到原申办毕业证书的自考办申请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办理毕业证书时间即上半年5月底6月初和下半年11月底12月初。

      4、遗失课程合格证书

      持本人准考证,到考籍所在的区(市)县招考办申请办理考籍证明,盖章后有效。

      5、考生考籍信息有误

      持本人准考证及相关证件,到考籍所在的区(市)县自考办或报名点申请更改考籍,如准考证上信息有误要同时申请办理新的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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