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地区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意见》。根据意见,地区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校级专职工作人员与各层次应届毕业生总人数比不低于1:500”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为院系配备专职就业工作人员,要设有专用招聘场地、就业指导与咨询室、面试洽谈室、资料查询室等,充分保障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所需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