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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少地方性法规最近有了新变化 本报盘点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这些事儿
  •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昨日,省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二审稿)》。

      相比初次审议,二审稿第十九条增加“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的,并增加一款,即“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此外,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三)国家和省的其他扶持政策。省、市、县人民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励政策。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 11月26日,省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相比初次审议,《条例(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本条例,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发现漏损或者属兔的今年多大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未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或者未按照回收利用尾水的;(二)特殊用水行业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三)高耗水企业未按照国家使用再生水的;(四)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而未使用的。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11月26日,省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相比初次审议,修改新增加了省、市、县人民应当实行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内容。省、市、县人民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研究、引进和推广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发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防治设施运营、生态恢复、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环保产业。此外,学校应当开展水宣传教育,将水纳入教学内容等内容。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记者苏慧婷)近期,全国常委会法工委认为部分省的地方性法规中,对不符合生育子女的职工设置的“”“辞退”责任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出修改。

      11月26日,省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款第四十五条作出修正。修正后的内容为:“按照本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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