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体系” 的整体来重新思考中国古今的非正式(民间)体系和正式(国家)体系,特别强调民事体系和刑事体系的相互依赖、交搭和互动。然后,将其与“世界工程” (WJP)的“指数” 所采用的框架相对比,借此论证古今“中华法系” 与现代法律的异同,以及中国的调解体系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差异。中华法系今天不仅在中国也在其他主要的东亚文明国家起到重大的作用,应该一些影响较大的盲点和误区,探索一条超越、古今二元对立分析框架的道。
“中华法系”作为人类历史上的五系之一,[1]与法律的一个关键不同,是把民事和刑事视作一个交搭的互动体,同属于一个各部分相互作用的“体系”。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思想一贯认为,不涉及的民间“细事”纠纷,应该优先由社会自身来处理,要在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情况之下方才介入。这是关乎“仁政”和(可以称作)“简约治理”[2]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表达为“礼”,或者是礼化的法,而不简单是法。以往的论者多关注到(汉代)成文法的“化”,主要是其等级化(尊卑关系)[3]和化,[4] 但相对忽视了其非正式方面,即优先由社会自身的观念和习惯来处理民间细事纠纷。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会保留其(自秦代以来的)“以刑为主”的特色。如此关乎非正式(民间)的抉择,绝对不是有的论者所谓的“前法律”(“pre-legal”)、“前国家”(“pre-state”)或“原始”的()体系(“primitive” [justice] system),而是由汉代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和国家有意识地作出的抉择,甚至可以视作一种“后[法家]法律”的选择。
虽然如此,其后,由于社会本身常常不能仅凭其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成功地处理所有的纠纷,因此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国家的介入。起码从唐代以来,历代律典实际上逐步纳入了越来越多的关乎民间细事的内容。然而,成文法律一直维持了原先的基本框架,即以处理为主,也因此在表达层面上把关乎民间细事的条文大多加上了刑罚的包装,但绝对不是全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细事其实多不。与的现代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成文民事法律固然显得比较稀薄,但配合整个非正式纠纷解决体系来理解,则无疑组成了一个作用极其庞大的民事体系。
本文采用的“体系”(justice system)一词中的“体系”表达的含义,要比“制度”宽阔,因为“体系”不仅包括“制度”,更包括其理论和实际运作(实践)。“体系”则比“法律体系”宽阔——“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词很容易被限定于“正式”(formal)的成文法()(positive law 或 codified law)及其运作,从而忽视“非正式”(informal)的、具有、解决纠纷之重要作用的不成文体系,特别是民间社区(尤其是村庄)、族组织等的调解体系。后者在中华法系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不是现代主要基于正式化(形式化)法律的一般理论所能理解。当然,“正式”和“非正式”两大部分之间,还具有庞大的中间和相互作用的“第三领域”。[5] 因此,我们更需要掌握非正式体系和正式体系之间的交搭性和互动性。
有清一代,关乎体系之实际运作的材料,要远多于之前的历代王朝,再加上20世纪的实地调查史资料,我们不仅能够掌握其法律的表达/话语层面,也能看到其整个体系的实际运作层面,由此重新思考界过去的一些关乎中华法系的盲点和误区。这些盲点和误区主要包括:(1)由于只考虑到律典而忽视了非正式体系,故而以为中国古代的体系只有刑法而没有民法;(2)以为即便有民事法律,它也是由刑罚所的,不可和()现代的民法(私法)相提并论;(3)即便是抓住了上述中国体系的主导思想,但由于缺乏对其实际运作的认识,看不到其非体系的实际作用,也因此看不到其与成文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搭和互动;(4)基于上述原因,也看不到来自两者互动的历代成文法的演变。
进入现代,中国采纳了法律的“民法”、“刑法”话语,故而似乎和传统法律完全断裂、。有的论者因此得出“现代化”等于“全盘西化”的观点。但实际上,即便是在当今的中国,其体系在实际运作中仍然延续了之前的基本设想——即尽可能由社会自身的非正式体系来处理民间的纠纷,并且依然把民事和刑事视作一个相互交搭的连续体,两者相互关联并相互作用。国家仍然继续采用民间调解,以及一系列介于民间调解和国家正式之间的半正式制度和方法。同时,在当代的表述和理论层面上,更明确地说明,要凭借非正式(和半正式)体系来减轻国家正式体系的负担。其逻辑是,民间的非正式调解机制能够使民间的矛盾最小化,从而避免许多矛盾为诉讼或刑事案件。这其实是对中国古代把社会调解机制视作优先于正式法律体系的现代化表述。它和中国古代的思维之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仍然把民事和刑事看作一个交搭和互动的整体。
有的学者忽视了中国现今体系的这些非正式方面,或者认为其只是一个落后的制度,最终必须被消除,因此也看不到当今中国的体系和其古代的体系之间的延续和关联。本文力图论证,认识到中国非正式体系的历史和演变,方才能够认识到“中华法系”的特色及其界各系中的,尤其是其与如今已经大规模引进的正式法律理论-条文-话语之间的异同。没有如此的理解,便不可能真正认识、理解当今中国的体系整体,更不用说设计既具有中国特色也具有充分现代性的体系。
与中国不同,现代的法系和普通法系长期以来都习惯于高度的形式化和程序化。因此,我们如果仅从现代理论框架来中国的体系,便很容易忽视中华法系高度依赖非正式的特点。在这方面,最近几年兴起的“世界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简称WJP)及其所主持的衡量、排列全球102个国家与地区的“指数”(Rule of Law Index),便是一个。世界工程明智地采用了较为宽阔的“”(justice)范畴,不限于成文法律。这与笔者这里所用的“体系”概念基本相符,并且同样比较关注其实践,强调需要从使用者(普通)的视角来衡量“”。这是它的优点。但是,世界工程所采用的“指数”的计算,迄今只纳入了八个正式的一级“要素”(“ctor”),完全没有把非正式纳入其指数。虽然如此,世界工程已经看到并承认非正式的重要性,并已经决定要将“非正式”(informal justice)范畴纳入其“指数”的计量,将其补加在原先设定的八大要素之上作为第九要素。[6]世界工程以后如果真的将“非正式”(informal justice)范畴纳入其指数,无疑将会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对正确理解、衡量中国的体系整体会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到目前(2015年的“指数”)为止,世界工程仍然困扰于怎样把这个“非正式”要素纳入其量化的全球比较之中,怎样把其与不太重视非正式的国家之间建立量化的可比性。[7] 它仍然没有把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非正式”的估量数据纳入其“指数”的计算和排列之中。在这个问题上,显然还需要一个探索过程。
目前,一个显然的障碍是中学者错误地倾向把近几十年来兴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简单等同于中华法系的非正式。本文将论证,清楚掌握两者间的不同,才能更符合实际地理解中国和其它具有深厚“东亚文明”传统的国家(特别是日本和韩国)的体系,才有可能作出与体系的更精确的比较。
《情满四合院》的结尾定格在90年代四合院老少几代幸福过年拍全家福的瞬间,这一时间节点与空间意象充满了对往昔的深情追忆,也饱含了对过去岁月的怅惘与叹惋之情,更体现了创作者对当下的社会变迁、发展的思考。【详细】
文艺作品肩负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天然,对国民教育、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起引领作用。【详细】
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这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作出的判断。【详细】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极大地改变着网络的形式、渠道、人群,乃至内容,因此,做好文艺评论,应认真考虑新语境。【详细】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