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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近代法律教育与行的形成以及经济法的兴起和发展
  •   为了实现社会的近代化及修改,有必要进行编纂,这一点在明治初年即为日本所认识并付诸行动。由此,作为条约修改的直接前提产生了编纂的课题。日本一开始采取直译外国方式进行立法,但这种急功近利的作法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

      日本开始意识到,仿效法律建立本国近代法体系,必须慎重而为之,而缺乏外国法的专门知识,就不可能编纂出令人满意的,意识到培养精通外国法律的人才乃当务之急。这样,在开成学校传授英国法,在司法省设置明法寮讲授法国法。为此,聘请许多英、法等欧洲国家的家来日任教,培养日本的法律人才。

      明治在维新之初就把教育作为根本国策之一,认为振兴教育是日本实现近代化的关键所在。1868年,明治就恢复了旧幕府的最高教育机构,设置了昌平学校,接收旧幕府的医学所组建了医学校,再兴洋学教育的中心开成所,建立了开成学校。1869年,昌平学校变更为大学校,开成学校和医学校均被作为大学校的分校。开成学校,成为日本传授近代法律知识最早的学校之一。1872年,明治参考欧美先进的教育制度,制定了日本教育的第一个-《学制》。初步建立了近代日本的教育体系。

      《学制》基于四民平等的原则期待教育的普及,全国的学政由文部省统一管理,制定了学区制。全国分为8个学区,一个大学区又分为了32个中学区,一个中学区分为210个小学区。1879年又制定了近代教育的第二个《教育令》。《教育令》是以吸收美国主义教育思想为主而制定的,文部省最高顾问、美国著名教育家马里博士参与了《教育令》的起草工作。《教育令》把教育权下放给地方管理,在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管理制度等方面体现了更大的度和灵活性。1880年又推出近代教育的第三个《修正教育令》,取代了《教育令》。

      《修正教育令》总结了几年来教育的经验,认为《教育令》过分化,重新肯定了欧洲推行的国家主义教育,加强了中央对教育的监督和管理,强制实行国民义务教育。1886年明治制定了发展高等教育的《帝国大学令》。大学令本来是为帝国大学的,但对所有公、私立大学都适用。它,帝国大学由研究生院和分科大学两部分组成。日本共设5所帝国大学,首先把1877年设立的东京大学定为帝国大学,随后分别成立了京都帝国大学、东北帝国大学、九州帝国大学、北海道帝国大学。

      至1886年,明治又制定了《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师范学校令》。总之,明治通过制定并贯彻近代教育的系列,使日本迅速摆脱了封建时代私塾制家内教育的落后面貌,适应资本主义历史潮流的发展,建立起完整、的小学校、中学校、帝国大学一体化的学校教育体系,大大推动了日本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日本近代法律教育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早在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就曾出现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则,1872年11月司法省下达的一个通知中,对于地方行政的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但随后由于对地方行政的诉讼骤增,明治为避免造成司牵制行的行使之弊端,遂有关行政诉讼的审判须向司法省请示,以后便逐渐加以。1889年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尽管实质上确立了天皇制度,但它形式上的立宪主义对日本行的形成起了作用。

      的“由于行政的违法处分而损害的诉讼,另以法律由行院审判,而不在司法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内”,原则上确定了行政诉讼审判权于普通法院司法权之外。根据,1890年6月颁布了《行政裁判法》。该法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行院,它属于行政机关,由长官1人与评定官、员若干组成,原则上合议审理依应由行院审理的案件。

      行院仅在东京一处设立,采取一审制,并以诉愿前置主义为原则,即对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应先向其上级提出诉愿,并经其裁决才可向行院提起诉讼,但对各省大臣和内阁直辖厅的行政处分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与《行政裁判法》同时实施的“行政厅违法处分的行政裁判案件”,对行院可以管辖的具体案件作了,随后颁布了《文官任用令》、《文官考试规则》、《行政执行法》等一系列,对行政组织、财政税收、治安、行政执行等制度都作了。

      至此,属羊的今年多大近代日本行制基本形成,它总体上属于法系的体制,尤其与的行有密切联系。但是在明治体制之下形成的行,有关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等无不贯彻着天皇制度的旨,是行的客体,所享受的有限的来自以天皇为中心的集团的恩赐。有关行政救济的很薄弱,行院不受理损害赔偿的诉讼,的和受到违法行政活动的侵害时大多得不到补偿,行政诉讼程序也并不完备。因此日本近代行制是相当保守且很不完善。

      19世纪末,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即垄断资本逐渐形成。国家为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已颁布了银行、证券交易、运输、渔业、森林、产业组合等方面的法规。尽管这样的法规数量不多,但一般认为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法的萌芽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为适应战争的需要,日本颁布了《黄金出口令》、《炼钢行业励法》、《军需工业动员法》等,这既标志着日本经济法的初步兴起,同时也对日本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较大的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对付经济危机,控制通货膨胀,日本又颁布了《米谷法》、《制铁业励法》、《卡特尔组织法》、《石油经营法》、《出口补偿法》等,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数量极多,而且范围很广,几乎涉及日本的农业、工业、外贸等经济生活的各主要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实现集中一切人力、物力投入侵略战争的目的,日本颁布了一系列服务于战争的“战时统制立法”,其中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法》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战时经济法。

      此外,为控制通货膨胀和保障物资供应,还制定了《价格统制令》、《粮食管理法》等。随着战争的进展和日本经济的逐渐困难,对《国家总动员法》进行多次修改,以此来应付日益对日本不利的战局。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主要体现了日本政策渗透到经济领域的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经济的宏观控制,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建立起的较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不仅对日本战后经济的恢复和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大国有重要作用。被占领时期的经济立法是在占领政策的直接指导和影响下进行的。盟军对日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实现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建立化经济。颁布了恢复经济、落后工业结构、推行财政平衡等方面的法规。从此开始进行自立的经济立法活动。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迅猛发展,以发展重工业和化学工业为重心、改善产业结构、加强国际竞争力的经济法规是其主要内容;70年代日本进入经济萧条和通货膨胀时期,大多数经济法规主要是以对付经济不景气、中小企业为旨;80年代经济立具有鼓励进行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和重视消费者利益的特点;90年代日本的经济重又进入低迷发展阶段,并且日本与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关系紧张,尤其是日美经济摩擦不断升级,制定的经济法规主要体现反萧条和贸易主义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