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从一个主义者转向为主义者。这一转向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马克思本人主体方面的因素是最为根本的。马克思合理吸收了费尔巴哈的哲学原则,把人理解为社会存在物。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哲学世界化的根本目标,在追求理论彻底性和要求世界整体性变革的彻底的实践意识的推动下,结合历史事实,通过以黑格尔法哲学为代表的现代社会的国家意识,实现了自己思想和立场的重大转变。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历史唯物主义的学科性质研究”(12YJC20025)阶段性。
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思想发展的顺序大致就是从哲学到主义,然后到经济学。就此而言,主义至少构成了哲学与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时间意义上的中间环节,而这一关键的时间节点就是《德法年鉴》时期。在此期间,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向。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马克思的思想转向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十分复杂的探索过程。尽管如此,必须强调的是,对于马克思这样的思想家来说,任何的外在的影响,如果不与其内在的相呼应,要想产生效果是根本不可能的,更何况如此剧烈的思想变化。
费尔巴哈在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的思想转变中发挥着首要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马克思对于费尔巴哈哲学并不是没有保留。1843年3月,就在即将退出《莱茵报》编辑部之际,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评价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的临时纲要》时说:“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太少。然而这是现代哲学能够借以成理的惟一联盟。”①在此时的马克思看来:现代哲学单独来说还不是真理,哲学要成理就必须与相结合。因此,在未来哲学发展这一问题上应该更多地强调,而不是自然。那么,费尔巴哈在什么意义上强调了自然、马克思又是在何种意义上认为要强调?
费尔巴哈并非不知道对于他那个时代的重要性。在1842年的《哲学的必要性》一文中,他说:“我们必须仍然成为的人,就应当成为我们的教,但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在我们的观点中有把变为教这种的东西的情况下,才有可能。”②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在费尔巴哈看来,教体现了人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人类各个时期的差异就是由于教的变迁。那么,他那个时代发生了什么呢?是教被,是人占据了的。由此带来的是哲学取代教,带来了事实上的。人们不再关注,而专注于现实的物质生活。人们不再求助于而是求助于国家,于是占据了教和的,而哲学则为提供了原则。但是代替教的思辨哲学事实上并不能真正代替教,因为它追求的是思想的形式,它所的只是否定的原则。既然在任何时候教都是不可取代的、既然没有肯定的原则就不可能有教,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哲学,它既是哲学又是教。这种哲学的意义何在呢?由于当下的时代人们所要求的不过是现实的互助的生活、上的主义,那么“我们所要求的应该以最高的原则集中起来,用最崇高的语句固定下来,只有用这种方法,我们才能神化我们的生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给我们的愿望找到理论根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现实我们的矛盾,摆脱在我们的生活、思想和与这种生活、思想绝对抵触的教之间的矛盾。”③由此可见,对于费尔巴哈来说,新的时代需要新的哲学,新的哲学为新的时代提供新的理论原则。既然目的在于论证新的理论原则,显然最为关键的是为理论原则确定的基础。费尔巴哈将新哲学的开端、基础确定为个人,即具有思维和物质存在的自然实体,以代替思辨哲学的意识。这就是他对自然感兴趣的原因,因为自然对他来说就是物质存在、对象性的存在,是感觉直接确证的东西。就此而言,费尔巴哈超越的其实不是黑格尔,而是费希特。因为他的理论起点是个人,是不仅具有意识而且具有生命存在的个体的人。
与费尔巴哈一样,马克思从《博士论文》时期起就思考能够取代意识哲学的新的哲学原则。但是,马克思并不认为新的哲学的原则应当以自然的作用为前提,而认为应该以的作用为前提。在为《博士论文》所做的准备工作,也就是《关于伊壁鸠鲁哲学的笔记》中,马克思以古希腊哲学为例讨论了哲学发展的一般径。马克思紧紧抓住古希腊哲学中“哲人”这一突出的现象,认为自然的作用是古代人研究事物的前提,古希腊哲学的研究其实就是从贬低自然开始,是从实体到意识哲学的过程,也就是从自然哲学到伊壁鸠鲁哲学的发展过程。那么,什么是实体呢?“着的实体即人民的现实生活”,④是包含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在内的广义的国家生活内的。这基本上是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黑格尔认为,一个民族处于直接真理状态的就是它的伦理生活,伦理生活的本质就是实体。“实体就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⑤简而言之,是真正的实体,哲学本质上是的认识。但是,这里的有了两个含义:体现在自然和人类生活中的普遍意义上的和体现在个体的意识中的。如果说古希腊哲学是从自然哲学开始进而进展到对于自身伦理生活的认识的话,笛卡尔以来的近代哲学则不然,它是以的作用为前提的,即承认国家生活应该建立在之上,承认自然之中包含了。这还不够。马克思认为哲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当哲学把握了整个的世界之后,就会反过来反对现象界,要求现象世界的彻底的哲学化或者说是化。而黑格尔哲学此时就处于这样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关节点上。⑥“就是真理;因理即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⑦这就是说,真理并不就是表现为主观意识到的概念,而是自身包含概念并与概念相一致的客观存在,是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然,是概念的全体、或者说是世界概念。所以,在《逻辑学》的安排上,是从生命开始的。生命是直接性的。有了生命,才会有认识。认识的结果还必须通过意志活动实现出来、客观化,才有善的。而自觉实现出来的合乎善的的世界的知识,就是绝对或黑格尔哲学。无论如何,真理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因此,以对现存世界的真的概念认识为起点,这个世界使之合乎的要求,从而创造一个善的世界,这是黑格尔哲学的应有之义。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所提出的哲学世界化的要求,正是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精髓。所以从这一观点来看,马克思不可能完全认同鲍威尔的意识哲学,就像他在《博士论文》中伊壁鸠鲁哲学那样,抽象的意识摆脱了定在,成为对世界漠不关心的抽象的个别性,这样的哲学只能是的哲学。⑧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费尔巴哈关心的是新的时代理想的可靠地理论根据,他找到了具有思维和感性的个体的人。因此,理论目的决定了他更多地关注自然。但是马克思则关心的是现存非世界的化,关心的是哲学的世界化。因此,他更关心的是这种实践活动对于实现哲学所发现的世界概念的重要意义。如果进一步分析,就可以发现马克思与费尔巴哈之间更为深刻的差异。对于费尔巴哈来说,由于他的出发点是个体的人,因而现实的生活世界对于他来说是陌生的,而只能从个体的人的思维、感性和意志引申出教的性。就像恩格斯后来说的:在人类的现实生活方面,费尔巴哈的几个命题十分贫乏和抽象。“对费尔巴哈是一个不可通过的区域”。⑨而马克思虽然也强调个体人的意识,但意识的内容却是来自于现实的生活世界,尽管此时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指出,这一现实生活世界究竟是来自于个体的无意识的创造还是黑格尔意义上的自己的产品。应该说,此时的马克思是倾向于前者的。无论如何,马克思此时强调的具有意识的个体并非孤立的个体,而是生活于一定历史世界的、与他者共世界的、处于一定的历史关系中的个体。因而,不是像费尔巴哈那样只是具有思维和存在的孤零零的个人。这一思就导致了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在哲学出发点上的根本差异。因此,人们可以理解后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的那句话了:“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⑩应该说,这一判断早在《博士论文》时期就已经埋下了伏笔,而不单纯是后来的理论进展的产物。
如果按照黑格尔哲学的观点,在自然中只是处于自在状态,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而且,自然世界中的永远如此,不会有新的发展。只有在人类的历史世界中,才会不断地呈现新的样态、才会有发展可言,才会有新的哲学。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要付诸实践的世界的概念,核心就是使一个的人类生活世界或黑格尔意义上的伦理生活、国家的概念付诸实践,使其成为现实,而这正是活动的本意。这样一来,不就是抽象的哲学概念成理的唯一联盟吗?
圣艾斯特莱雅
在《黑格尔法哲学导言》中,马克思认为“人民现实的生活胚芽一向都只是在他们的脑壳里萌生的。”(11)这就是说,对于人现存生活、创造新生活的实践来说,理论是先行的。他在《博士论文》期间就认为:“哲学的实践本身是理论的。正是根据本质来衡量个别的存在,根据观念来衡量特殊的现实。”(12)因此,哲学的世界化其实就是通过理论深入人们的生活,普通。“哲学正变成文化的活的灵魂”,“哲学已进入沙龙、教士的书房、的编辑室和朝廷的候见厅,进入同时代人的爱与憎。”(13)这些就是哲学世界化的外在表现。但是什么样的理论能够起到的作用、使理论成为生活的现实、使哲学世界化呢?“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就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14)可见,对于马克思来说,哲学能够世界化的前提是具有彻底性的理论。但是彻底的理论并不是凭空得来的。在1843年9月给卢格的信中,马克思就强调“通过旧世界发现新世界”,他认为:“向来就存在,只是不总具有的形式。因此,家可以把任何一种形式的理论意识和实践意识作为出发点,并且从现存的现实特有的形式中引申出作为它的应有和它的最终目的的真正现实。至于谈到现实的生活,那么正是国家,即使它还没有自觉地充满社会主义的要求,也以它的一切现代形式包含着的要求。而国家还不止于此。它到处假定已经实现。但它同样又处处陷入它的理想与它的现实前提的矛盾中。”(15)
这段话非常重要,因为它阐明了马克思对当时理论的意图、对象和根据的认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正是这类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段话也是马克思对于自身工作的总结。因为《黑格尔法哲学》的写作时间大约就是1843年的3月中到9月底。由此可见,当时理论的对象是国家,的意图在于“引申出作为它的应有和最终目的的真正现实”,而的理论标准是。那么,的表现是什么?其实就是建立一个原则基础之上的严密的、彻底的有机整体。因此,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现代国家自身所没有意识到的自相矛盾性。或者说,现代国家及其理论意识没有能够成正意义上的的存在,而它们自以为已经是了。就此而言,当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遇到了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之后,退回书房黑格尔的法哲学就不难理解了。因为,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就是对普鲁士国家的理论意识的,其目的是要引申出国家的“应有和它的最终目的的真正现实”。而衡量这一真的尺度就是理论是否具有彻底性。当然,仅有逻辑的一贯性的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的哲学,不仅揭露这种制度中存在的矛盾,而且解释这些矛盾,了解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这种从这些矛盾的本来意义上来把握矛盾。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到处去重新辨认逻辑概念的,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而在于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16)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时期所写就的《黑格尔法哲学》,就是通过他在此期间研读欧洲的制度的历史,尤其是法国大的历史完成的。正是有了这些历史事实的支撑,他才能够具体地分析黑格尔法哲学中存在的种种的矛盾。